更新时间:
德兰浦燃气灶全国统一售后服务预约热线400客户报修中心
德兰浦燃气灶全国售后服务电话:400-889-3660 400-889-3660 (温馨提示:即可拨打)
德兰浦燃气灶各市区24小时售后客服热线〔2〕400-889-3660、400-889-3660
7天24小时人工电话400-889-3660 400-889-3660客服为您服务、德兰浦燃气灶售后服务团队在调度中心的统筹调配下,线下专业全国网点及各地区售后人员服务团队等专属服务,整个报修流程规范有序,后期同步跟踪查询公开透明。
所有售后团队均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所用产品配件均为原厂直供,
通电专业维修正伦跑步机不通电,不正常工作、滴滴、、显示故障代码等一系列故障。
全国服务区域:北京、上海、南京、宁波、福州、福州、昆山、舟山、洛阳、合肥、九江、天津、成都、廊坊、西安、、长沙、武汉、张家界、深圳、广州、福州、昆明、太原、常州、徐州、镇江,黄石,大冶,铜陵,芜湖,苏州,张家港,太仓等城市。
德兰浦燃气灶全国维修服务网点查询: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长宁区、普陀区、宝山区、静安区、松江区、嘉定区、金山区、青浦区、奉贤区)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呈贡区,晋宁区,富民区)
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
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野区、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江夏区、沌口区、蔡甸区、东西湖区、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区、)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
苏州市(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吴江区)
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
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
无锡市(梁溪区、滨湖区、惠山区、新吴区、锡山区)
合肥市(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长乐区)
南宁市(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
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新建区)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
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开展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取得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认证资质情况;(二)近3年从事数据安全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业工作情况;(三)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细则及工作计划;(四)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五)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符合认证标准情况的持续监督机制;(六)争议受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便利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规范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开展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得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可以进行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第六条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遵循自愿性、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原则。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标识开展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活动。
第七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对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统一认证证书及标志。
第八条开展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得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认证资质情况;
(二)近3年从事数据安全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业工作情况;
(三)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细则及工作计划;
(四)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五)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符合认证标准情况的持续监督机制;
(六)争议受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自愿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协助进行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管理,在认证有效期内接受专业认证机构的持续监督。
第十条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重点评定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律和网络和数据安全环境对出境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
(三)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否约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五)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技术措施能否充分有效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
(六)专业认证机构根据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相关标准认为需要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专业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活动中,发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在颁发认证证书或者认证证书状态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认证认可公共信息平台报送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编号、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认证范围以及证书状态变化信息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家网信部门建立认证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专业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个人信息出境情况与认证范围不一致等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前款情形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配合及时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对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活动进行监督,对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对专业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认证活动存在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认证机构资质,并予以公布。
专业认证机构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停业整顿、撤销认证机构资质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办法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要求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专业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数据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促进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互认。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