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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
保定市(莲池区、竞秀区) 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固安)
太原市(迎泽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小店区,尖草坪区。)
大同市(城区、南郊区、新荣区)
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
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建邺区、秦淮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 成都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北塘区,南长区,崇安区。)
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
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原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吴江区,原吴江市)
常熟市(方塔管理区、虹桥管理区、琴湖管理区、兴福管理区、谢桥管理区、大义管理区、莫城管理区。)宿迁(宿豫区、宿城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
徐州(云龙区,鼓楼区,金山桥,泉山区,铜山区。)
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海门区,海安市。)
昆山市 (玉山镇、巴城镇、周市镇、陆家镇、花桥镇(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千灯镇。)
太仓市(城厢镇、金浪镇、沙溪镇、璜泾镇、浏河镇、浏家港镇;)
镇江市 (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
张家港市(杨舍镇,塘桥镇,金港镇,锦丰镇,乐余镇,凤凰镇,南丰镇,大新镇)
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宝应县)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慈溪,余姚 )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
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桐乡。)
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
金华市(金东区,义乌)
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
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
湖州市 (吴兴区,织里,南浔区)
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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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火谈判继续 巴以民众翘首以盼停火协议
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产处置及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属地负责、联席会商”原则,妥善解决驻昆省级及昆明市单位职工原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产处置及产权有关问题。《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有住房有关问题处置方式
《通知》明确,原购房人有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如本人愿意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经原产权单位同意,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原购房人享受福利性住房情况。
原购房人无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剩余产权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当前时点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出售,评估费用由原产权单位承担,售房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产权单位与原购房人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直接办理商品房性质的全部产权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原购房人重复享受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原购房人名下保留一套福利性住房,向原产权单位申请退回重复享受的福利性住房,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原购房人重复享受福利性住房的情况,并书面反馈原产权单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追回重复享受的福利性住房,并将有关材料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原产权单位与原购房人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退回该套重复享受其他福利性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购房人重复享受的福利性住房因出售或拆迁不能办理腾退手续的,原购房人须将住房出售(以合同备案为准)或拆迁所获增值收益(以拆迁补偿最终价格为准)退回原产权单位,增值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材料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处置方式
《通知》明确,原购房人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书的,由原产权单位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含住房建设有关批复、定价批复、项目竣工验收等),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未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及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原产权单位与原购房人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完全产权按照昆明市有关规定办理。
原购房人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书但不能提供《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自建住房情况资格审核表》《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自建住房情况备案表》等资料的,原购房人提供住房购房合同(协议)、发票和房屋权属证书,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出具未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及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意见,完全产权按照昆明市有关规定办理。
原购房人因重复享受福利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不能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原购房人重复享受福利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情况,并书面反馈原产权单位或住房补贴发放单位,由原产权单位或住房补贴发放单位负责追回重复享受的福利性住房或住房补贴,并将有关材料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原产权单位与原购房人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退回重复享受福利性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原购房人在《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出台前已销售并合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证明的,完全产权按照昆明市有关规定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原购房人在《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出台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证明的,在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时,超出80平方米面积部分须补缴差价。补缴差价按以下流程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补缴差价申请;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签订购房合同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出具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补缴差价标准=(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评估价格每平方米单价-购房时每平方米单价);补缴差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差价后,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按照昆明市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明确,若原产权单位撤销的由其原行业主管部门或承接单位履行以上职责;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处置,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款;驻昆省级单位公有住房资产处置收益和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面积部分补缴的差价按规定缴入省级财政国库,有关缴交凭证由原产权单位及购房人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驻滇单位和在昆企业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办理。有关收益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 昆明日报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一审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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